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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威海市**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文山**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被告人王某某曾在其文山东路甲19号楼2单元603室家中阳台,使用弹弓朝马路对面燕衔泥咖啡店射击过弹珠。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在其家中阳台使用其新购买的弹弓朝马路对面燕衔泥咖啡店射击弹珠四次,致使燕衔泥咖啡馆的玻璃多处被击穿打碎。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用弹弓破坏的玻璃价值人民币1732.32元。

事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弹弓1个,弹珠245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瑜

检察官助理马文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文山**路**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1********;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6页,证据光盘1张,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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