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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社区****村,住址同上。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解某甲举报其家有人打牌被派出所制止,到**镇**社区住所门前的马路上随意辱骂解某甲,解某甲的弟弟解某乙与妻子见状后上前与王某某理论发生争吵,继而引发王某某、解某丙夫妇与解某乙、夫妇及解某乙父亲之间相互厮打,造成解某乙轻微伤的后果,案发后解某乙对解某丙夫妇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解某丁、解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解某乙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解某丁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并造成两人以上轻微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视听资料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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