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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行政村***号**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在界首市王集镇王陆楼村的水泥路上无故拦截张某某等人的过往车辆,并殴打张某某。随后王某甲又踢王某乙的车辆,二人发生争执、撕打,王某甲用小板凳将被害人王某乙左手砸伤。经鉴定,王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意见;

6.界首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随意拦截、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界首市**镇**行政村***号**户,联系电话1517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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