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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6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自然村**号。违法犯罪记录:2010年3月10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伍日;2012年10月9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拾伍日;2012年10月1日因非法携带枪支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贰日;2014年4月1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罚款肆佰元;2014年12月12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5年9月1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2016年6月12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2017年3月14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2017年5月22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行政罚款伍佰元。2017年7月3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行政罚款伍佰元。2018年4月10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因贩毒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安吉县**街道**社区**菜场一楼和二楼平台处,因口角纠纷,酒后滋事,用手对宣某某面部位置进行殴打,后跑至安吉县**街道**社区**老街旁一租房内,无故用麻将牌砸向朱某某脸部位置,造成宣某某和朱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安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宣某某和朱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标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伤势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归案经过、人员信息、前科查询;

2.证人胡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宣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

6.现场、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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