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老彪,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号楼914,无业。该于2012年1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3年9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威海市文登区**处,持砖块、石头殴打前来讨要工资的农民工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十余人,致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伤情照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天君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照片十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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