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住天津市北辰区**村平房。因犯诈骗罪1995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受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进行本市红桥区**地块清理过程中,未经**公司授权,私自向在该地存放货物的被害人秦某某索要仓库租金等费用。在被害人未给付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遂于2018年7月31日与证人马某某共同到被害人秦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市红桥区**装饰城的店铺内,被告人王某某当众辱骂、滋扰,以让其无法正常经营相威胁,强行索要现金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秦某某迫于无奈,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马某某1万元,后由马某某取现后交给被告人王某某。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向被害人秦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000 元,被害人秦某某迫于无奈,于同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马某某2000元,由马某某取现后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私自将被害人秦某某存放在**仓库内尚未拉走的地板以卖废品的形式出售获利。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照片。

2、微信转账截图、涉案账户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协议、委托书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许某某、邓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证据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爽

2019年11月28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材料二册、光盘二张、U盘一个。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