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街**号,租住天津市北辰区**村平房。因犯诈骗罪于1995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受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进行本市红桥区**地块清理过程中,未经**公司授权,私自向在该地存放货物的被害人秦某某索要仓库租金等费用。在被害人未给付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遂于2018年7月31日与证人马某某共同到被害人秦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市红桥区**装饰城的店铺内,被告人王某某当众辱骂、滋扰,以让其无法正常经营相威胁,强行索要现金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秦某某迫于无奈,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马某某1万元,后由马某某取现后交给被告人王某某。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向被害人秦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000 元,被害人秦某某迫于无奈,于同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马某某2000元,由马某某取现后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私自将被害人秦某某存放在**仓库内尚未拉走的地板以卖废品的形式出售获利。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照片。
2、微信转账截图、涉案账户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协议、委托书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许某某、邓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证据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爽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材料二册、光盘二张、U盘一个。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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