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4********,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园**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因天津市海河教育园区建设占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拆迁工程启动。因该村村民被告人王某某对所建院外“门脸库房”拆迁安置方案不满,拒绝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又提出超出拆迁补偿政策的高额要求,再次被政府拒绝。被告人王某某即以该项补偿不合理为由,多次向政府部门信访。2014年7月7日,天津市津南区**镇政府书面答复,但其仍不满意并拒绝接受补偿方案。2015年3月3日、2016年3月4日、2016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先后到北京中南海附近地区非法上访,均被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和治安拘留。后为扩大影响、给政府施压以满足其高额无理诉求,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10月下旬通过他人制作内容为“500名黑社会分子暴力血拆、村民自焚”等歪曲事实、抨击国家政策、为犯罪分子张目的所谓“维权视频”。2017年11月6日至8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其手机通过微信群、微博等方式多次公开发布该虚假视频,并被大量转发,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行政拘留决定书、训诫书、微信截图、房屋估价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表达无理诉求,经说服教育后多次违法到国家敏感地区上访,后又歪曲事实、攻击国家政策、损坏国家机关形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杜海峰
2018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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