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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某某,男,58岁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小区**号楼**单元****门,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夏季,被告人王某某在同学聚会时,与其同学刘某某产生爱慕之情,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后,被告人王某某为保持与刘某某的不正当关系,对去刘某某开的**店买**的同学于某某产生怀疑和怨恨,认为刘某某与于某某也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报复于某某,自2020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驾驶吉C*****号**车,趁夜深人静或凌晨无人之机,来到位于四平市**区**乡**村**组的于某某家房后,然后使用石头将于某某家窗户玻璃砸碎。头两次作案得逞后,驾驶**车逃离作案现场。2020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驾驶**车来到于某某家房后,用石头将于某某家玻璃砸碎后,准备逃跑时,被于某某手持铁管将其打伤制服后,于某某立刻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及时赶到的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发认字[2020]41号、42号、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于某某家被损毁玻璃总价值人民币94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案发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及证人身份信息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多次随心所欲损毁他人财物,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邸连飞

检察官助理:姜星竹

2020年10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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