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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公诉刑诉〔2018〕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70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上午,被害人艾某某驾驶一辆豫******大运牌搅拌车行至叶县廉村镇洪辛路汪庄村路段时,被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逼停。王某某下车持菜刀将艾某某的车前挡风玻璃和驾驶位玻璃砍碎,随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1419元,王某某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书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无故拦截他人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安民

检  察  员:阴云开

二〇一八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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