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无故使用弹弓将北京市平谷区崔杏路与西鹿角西路路口东、密三路吉卧路口东、早鲍路京平高速桥洞赵家务桥北侧、密三路与薄各庄路交叉口东侧路南监控摄像头外罩打坏。经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坏摄像头的损失价值人民币6628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同年6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弹弓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雪亮工程点位修复费用清单、照片、证明信、发票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一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戚煜珩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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