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网检刑诉〔2018〕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9日16时许至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解决个人诉求,在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53号北京协和医院门诊楼十二层楼顶,通过扬言跳楼,打横幅、喊话等方式制造影响,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周边交通拥堵严重。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迎迎
检察官助理:张达明
2018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河南省舞阳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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