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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路**号),现住牡丹江市阳明区**镇**路**号。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镇**年11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同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在途经大海林林业局青年楼3号楼时,用绿化带中的灌木条和树叶作为燃料将居民李某甲停靠在绿化带旁的电动四轮车用打火机点燃,将电动四轮车尾部烧毁。

2.被告人王某某行至大海林林业局利民新都4号楼前,将居民陈某甲停靠在楼下的电动车三轮车点燃,全部烧毁。

3.被告人王某某在进入大海林林业局利民新都小区5号楼前自行车棚内,将居民杨某某、武某某、陈某乙停放的一辆摩托车和三辆自行车烧毁。

4.被告人王某某行至大海林林业局学苑新区小区4号楼前,将居民李某乙停放在楼下车牌号为黑C****9吉利全球鹰SUV车门打开,进入驾驶室内,对车辆反光镜、行车记录仪等物品进行破坏,并用自身携带的车钥匙将该车前盖划坏。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打火机1个、车钥匙1把;

2.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监控说明、视频截图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3.证人蒋某某、赵某某、梁某某、戴某某、吴某某、薛某某、宋某某等14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陈某甲、李某甲、杨某某、武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为发泄情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故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社会效果,建议审判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学斌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海林林业地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5.随案移送全部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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