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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19〕7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组。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晚上9点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以找其前妻王某某要钱为由,到其前妻父亲陈某某家,将陈某某家的大门用脚跺开,进入陈某某家中,又将一桶食用油倒在客厅内,先后持U型锁和菜刀对陈某某进行威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及谅解书;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强行进入他人家庭,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害人也给予谅解,为最大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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