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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 310107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05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月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同月12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4月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至被害人卞某某经营的本区**镇**路**号“**酒店”大堂无故喧哗闹事,并随意拦截路边车辆,卞某某遂报警并至酒店旁中国农业银行门口等候民警处警,后王某某又无故对在路边等候民警的卞某某拳打脚踢致卞受伤。经鉴定,卞某某因外伤致左侧第8、11肋骨线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双眼部挫伤、右小指远节指骨线形骨折、体表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微伤。民警当场后于同日将王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卞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本区**路**号“**酒店”的老板,2020年8月29日21时许,一醉酒男子在其酒店大堂内大声喧哗,且胡乱在路边拦车,其遂报警并在酒店门口等候民警处理,后该醉酒男子无故对其实施殴打的事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某即为该醉酒男子;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8月29日21时10分许,有一醉酒男子在其工作的**酒店大厅内大声喧哗,且胡乱在路边拦车,其老板卞某某见状报警,后卞某某在酒店门口等候民警时,该男子无故殴打卞某某致卞受伤。经辨认,被告人王某某即为该醉酒男子;

3.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普陀区利群医院CT诊断报告等材料,证实被害人卞某某的伤势情况;

4.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监控光盘已调取并随案移送;

5.公安机关《抓获经过》、醒酒记录、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及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的经过;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其有前科劣迹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涵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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