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现住该地。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5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阿城区人民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阿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6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受王某乙(已判决)指使,与王某乙(已判决)、郭某甲(已判决)、郭某乙(已判决)和高某某(已判决)等人并预备砍刀,镐把等物品,乘坐王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黑******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尾随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丰田艾力绅车辆(黑AS32V6),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镇椴树村路段王某乙将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别停后,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郭某甲、郭某乙、高某某等四人用砍刀和镐把等工具,将丰田艾力绅车上的刘某甲、刘某乙二人打伤,并将丰田艾力绅商务汽车砸坏。经阿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甲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刘某乙伤情为轻微伤。经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的丰田艾力绅商务车维修费用为6180元人民币。
经侦查,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主要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
5.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风挡玻璃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王某甲系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认定其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郑某某系主犯,王某甲系从犯,对于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城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韩叙
2020年7月2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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