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奉新县人,家住奉新县**小区**栋**单元**室。2010年10月29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2014年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15日,刘某甲、单某甲组织章某某、黄某甲、徐某某、罗某某、刘某乙、单某乙及被告人王某甲等多人分乘六辆车到高安**庆祝邓某某出狱。因邓某某与黄某乙圈子里的王某乙有过节,13时许,刘某甲、单某甲及王某甲等人吃过中饭后开车到高安搜寻黄某丙圈子里的人,13时30分许,黄某甲等人在**大道发现吴某某驾驶着一辆东风本田思铂睿轿车,刘某甲、邓某某便安排后面车辆尾随该车进入**酒店停车场,龙某某、黄某丁正好从**酒店出来准备去吃饭,刚上停在酒店内KTV门口的一辆广州本田奥德赛轿车,双方发生撞车逼停在停车场,王某甲驾驶的黑色沃尔沃车也被撞停,罗某某、刘某乙、徐某某等人便持刀下车,对着吴某某驾驶的思铂睿轿车、黄某丁驾驶的奥德赛轿车乱砍,吴某某、黄某丁见状,就驾车加速往前冲,撞到了停车场内的其他七辆汽车,龙某某、黄某丁随即下车跑进酒店二楼,吴某某没来得及跑,被堵在车内被刀砍伤。经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甲级;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某、黄某丁驾驶的思铂睿轿车和奥德赛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8744元;当时停在酒店停车场被撞坏的七辆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22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王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纲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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