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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村***号。2002年10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2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青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及朋友陈某某、叶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一起在青田县**镇**茶座吃晚饭,期间被告人喝了大量啤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上完厕所后,无故进入被害人项某某所在的包厢并用手抓拿桌子上的菜来品尝,在被被害人项某某制止后,被告人王某某就动手打了项某某一巴掌随即二人扭打在一起,随后与被告人一起吃饭的陈某某、叶某某等人也进入包厢,被告人与叶某某、陈某某对项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被劝离出包厢后又发生争执,被告人又拿起纸巾盒砸向被害人项某某,但却砸中在旁边劝架的被害人林某甲。经鉴定,项某某、林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次日,被告人与被害人林某甲进行调解并完成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调解书、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病例、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项某某、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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