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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号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13日,梁某某(已判决)纠集他人以其弟梁某甲在遂溪县**宾馆开房住宿期间被人殴打为由,向**宾馆老板郑某某索赔人民币20000元作为医疗费未果,梁某某等人决定报复**宾馆。于2012年7月14日14时许,梁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搭乘王某乙(已判决)驾驶的摩托车到遂溪县**镇**高速路口对面鸡场处,用红色塑料袋装好鸡屎。当天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二人提着鸡屎来到**宾馆一楼大厅,将鸡屎扔在大厅后,坐上王某乙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2012年7月15日22时许,梁某某又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和王某乙、林某某、林某甲(三人已判决)等人在遂溪县师范小学操场商量再次到**宾馆滋事,随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及梁某某、王某乙、林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宾馆泼洒鸡屎。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害人郑某某、郑某甲的陈述;

3. 证人林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苏某某、王某乙、林某某、林某甲的证言;

4.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

8.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泼洒屎尿的方式发泄情绪、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9年11月22日

附:1. 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柒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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