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5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淅川县北区规划拆迁过程中,无视政府部门通告以及城管部门要求,擅自在淅川县城关镇某社区被规划耕地上搭建临时房屋、栽种香樟树,后因补偿款问题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某在其土地已被批准征收的情况下,不顾当地政府的禁令违规栽种树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淅川县人民政府、淅川县某街道办事处对此并无给予补偿的法律责任。况且淅川县人民政府考虑到王某某被移走该树木的实际损失,事实上已对王某某的实际损失进行了补偿,驳回王某某的诉求。但王某某不服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多次到淅川县各级信访部门缠访,要求追加房屋补偿款。各级信访部门将维稳任务交给王某某居住的某社区,负责王某某维稳工作的原某社区会计马某某,迫于信访维稳工作压力,为了让王某某罢访,将其账户中转入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某社区信访稳定干部分包名单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后,多次无理缠访,索要补偿,给他人工作造成压力,收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4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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