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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王XX,女,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下午,镇平县贾宋镇育茂张村村民陈XX与其堂弟陈XX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陈XX妻子王XX电话通知其弟王XX(另案处理)纠集15人左右到陈XX家。王XX用砖头砸陈XX家大门,陈XX父亲陈XX给王XX开门时被该王推门撞倒,造成陈XX摔倒受伤。后经镇平县公安局鉴定:陈XX腿部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XX、王XX赔偿陈XX损失共计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XX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XX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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