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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文盲,中共党员,农民,住新野县******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文盲,农民,住新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王**、杨**、梁**、王*、杨**、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为查明案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新野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砂石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成立,在本县经营河道采砂作业及及砂石料、水泥等建筑经营销售等业务。为解决采砂管理站、堆场码头及运砂道路的用地问题,2019年1月,砂石公司与新野县**乡**村**村自然村村民马**、王**等21户村民签订了滩地租赁协议并支付了租金。被告人王**在签订赔偿协议并且各项赔偿均已兑现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杨**、王**等人组织该村村民多次到该公司施工工地,以阻拦施工为手段向砂石公司索要高额赔偿金。自2019年3月8日开始,被告人王怀玉、杨**、王**、杨**、梁**、王*、杨**、王**等人到该公司施工工地以断路、打砸、毁坏设备、威胁、辱骂等手段多次阻拦施工以此索取钱财42000元,该公司被迫支付给被告人杨**2000元,王**3000元,剩余7000元在上港乡梁营村村委会。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杨**、王**纠集村民二十余人窜至砂石公司工地,以言语威胁要求项目工地、采砂作业的工人停工。后联系挖掘机将道路挖断,阻止施工车辆、运沙车辆进出。在施工现场采沙船重新起动后,被告人杨**、王**、王*、梁**等人又窜至河滩采砂船附近将用于运送砂石的专用管道拆毁,用石头、砖头打砸采沙船,造成砂石公司停工。

2、2019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杨**、王**纠集被告人杨**、杨**、王*、梁**、王**等人窜至砂石公司工地将工地电闸强行扒下,监控线路拔掉,将工人宿舍内被褥扔到河滩地上,用石头、砖头打砸采沙船,辱骂、威胁工人,阻扰施工。

3、2019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杨**、王**纠集被告人杨**、梁**等十余人窜至位于砂石公司工地,对正在河道采沙船上采沙作业的工人进行辱骂、威胁,用石头、砖头打砸采沙船,并将运送砂石管道拆毁扔至白河内。

4、2019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杨**纠集王**、杨**等十余人窜至砂石公司工地,辱骂、威胁正在铺设草坪的绿化工人,强行要求工人停止作业,将固定保护工地新建道路的50余米钢管墙推倒,后对项目经理张喜芳以及在场负责协调的梁营村民王**进行辱骂,二人被迫要求工人停工。

5、2019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杨**纠集王**等十余人窜至砂石公司工地,将固定保护工地新建道路的30余米铁皮墙推倒,导致100多米铁皮墙倒塌,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

6、2019年4月8号下午,被告人杨**、王**窜至砂石公司工地,对正在架设电线作业的电业局施工人员进行辱骂、威胁,将已经架设的设施拆除,后电业局工人被迫放弃施工。

7、2019年4月18日晚,被告人杨**、王**纠集王*、梁**、杨**、杨**、王**等十余人,窜至砂石公司工地,对正在休息的施工工人进行辱骂、威胁。

8、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杨**、王**、王**、王*、杨**、梁**、杨**窜至本村路口,在砂石公司运沙车准备往外运时,进行阻拦,不让拉沙车辆通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王**、杨**、梁**、王*、杨**、王**无故滋事,追逐、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情节恶劣;被告人杨**、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华范

2019年116

附:

1.被告人杨**、梁**、王*、杨**、王**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被告人杨**、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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