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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王**,男,195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01195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号。一九七七年因持刀行凶被判刑二年。一九八○年因犯反革命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1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11月16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4月19日,被告人王**的父亲王**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前进办事处辖区内的住房被政府强制拆迁,王**因对政府强制拆迁及房屋赔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自2006年起,王**多次赴市、省、京越级上访,曾两次因赴京非访被训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为妥善处理王**住房被强拆一事,多次专门成立工作组,参照王**本人意愿,多次制订具体合理的补偿方案,王**均以达不到自己的要求为由拒绝接受。被告人王**于2018年3月底在梁园区前进办事处青云社区内,因怀疑社区主任许**人为阻止其参加区长接访活动,对许**进行长时间辱骂。2018年5月28日前进办事处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再次向王**送达,并告知其合法的救济渠道,王**不同意处理意见,拒绝签字。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王**以赴京上访为要挟,向前进办事处索要孩子上学的学费人民币5万元,因办事处未马上答复,在办事处门口大声叫骂引起路人围观,后冲进办事处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现场,辱骂办事处,致使会议中止。因办事处未及时支付5万元学费,王**持写有侮辱性语言“前进不要脸”的纸牌在商丘市委大门口静坐,造成恶劣影响。在办事处支付其5万元现金后,王**仍于2018年8月28日赴京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予以训诫,被办事处工作人员接回后,以向北京上访相威胁,向办事处索要人民币5千元生活费,迫于信访压力办事处再次支付王**现金3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慧

检察员:赵娜娜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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