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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72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0********,汉族,高中毕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办事处**庄**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南阳市卧龙区**村拟在南阳市卧龙区**路**路口南侧**村委新址,村委开会决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方,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已判刑)、罗某甲三方参与竞标且报价一致,村委决定三方抓阄决定施工方,后王某某取得了村委新址的建设施工权。被告人王某某找到周某某(已判刑)准备施工时,罗某某、徐某某(已判刑)认为王某某在村1组担任会计一职,村组干部不能参与施工建设,且本村组的村民有优先权,遂与其表弟徐某某于2015年10月17日将两辆轿车停在**村委新址工地,阻止王某某一方施工,并自行组织工人施工。2015年10月18日上午,王某某和罗某某在潘庄村委新址工地为工地施工再次发生争执,王某某通过被告人周某某找到张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又纠集王某甲(另案处理)、方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另案处理)、熊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徐某某一方纠集的工人等人员在**村委新址门前发生打斗,造成罗某某、方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罗某某、方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9月2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书、伤情照片、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同案犯周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村

齐晓燕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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