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花园**幢**单元**房。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商请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本案由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2日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经退回补充侦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间,被害人陈某甲向刘某某(另案处理)借款2000万元,后因资金紧张,陈某甲无法按时还款。为了获得欠款,刘某某多次向陈某甲追讨债务。2016年4月17日10时许,刘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向陈某甲追讨。随后,被告人王某某纠集了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丰收豪苑的工人,朱某某纠集了叶某某、彭某某、李某丙(均另案处理)等约二、三十人去到云浮市区**街道**工业园陈某甲叔叔陈某乙经营的**石材有限公司门口、云浮市区**村旧**石材厂门口、陈某甲及陈某乙家门口等地以拉横幅的方式寻衅滋事。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承诺书、补充协议、报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提取的微信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邓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陈述;
3.证人李某丙、彭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刘某某的指使下,纠集人员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继承、徐妙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和证据捌册;
3.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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