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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58********,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文盲,农民,住临澧县**镇**村**组**号。2018年7月9日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同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3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刑满释放后,以要求改判及****为由多次上访。2019年1月18日临澧县**镇人民政府就王某某反映的诉求,出具2019年(1)号《王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其诉求作出书面答复。2019年4月12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的申诉,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申诉的决定,《驳回申诉通知书》进行了送达。被告人王某某在收到此《意见书》和《驳回申诉通知书》后,拒绝签字,即不提出书面申请复查意见,也不依照法律规定表达诉求,而是无理取闹继续上访,多次到各级政府部门、信访机关等单位进行闹访、缠访。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到临澧县**镇政府吵闹,谩骂政府工作人员,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严重扰乱停弦渡镇人民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达二小时之久,临澧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某处以十日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又到临澧县**镇政府,当面辱骂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近一个小时。被告人王某某为制造社会影响,故意在重大节日、活动、重要会议期间赴省、进京非访登记40余次,扰乱社会秩序。临澧县**镇人民政府派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返,被告人王某某不仅不服从劝返安排,还故意刁难、谩骂工作人员,以其上访花了不少钱、随身携带的行李箱破旧等为借口,要挟接访工作人员,先后二次强行索要劝返工作人员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

2020年2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不听有关工作人员劝阻,一是谎称自己从武汉回来,多次拨打“120”急救电话,致使卫生检疫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二是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两次乘火车进京非法上访,干扰政府的疫情管控工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某某上访携带的物品和笔记本等;2、书证:临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出具的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王某某信访事项赔偿要求明细、王某某信访记录和上访住宿及票务信息、王某某多次拨打信访办电话和拨打120通话清单、临澧县**镇人民政府王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临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澧县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临澧县**镇政府关于王某某信访相关问题专题研究会议记录、停弦渡镇政府2019年度包保稳控王某某费用明细和相关凭证、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杨某某、卢某某、闵某某、向某某、金某某、周某某、薛某某、方某某、李某某、熊某某、樊某某、田某某、徐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王某某持有手机内存储数据的检验报告、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湘雅二司鉴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审讯、监控视听资料、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实施进京非访登记、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等手段为要挟,强行索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辱骂国家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不悔改且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致使卫生检疫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交物品拖箱一个、背包一个和笔记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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