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5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退回时间:2020年2月27日,补回时间: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拿着镰刀到淮滨县芦集乡淮滨村四组董某某沙场,扬言要砍董某某沙场抽水机的送水管子和锚绳,后董某某与吴某某迫于无奈,只好拿出500元现金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到钱后方才离开现场。
2. 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用电瓶车将淮滨县芦集乡淮滨村四组王某甲的沙场出路堵住,不允许到王某甲沙场买沙的司机往外拉沙,后王某甲被逼无奈只好将卖沙钱退给拉沙司机,拉沙司机将沙倒掉后空车从王某甲沙场离开。
3.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过往沙车将其田地压坏为由,强行向过往沙车司机孙某某、张某某二人各收取过路费30元,向过往的沙车司机任远军强行收取过路费两次共计60元。
4.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芦集乡淮滨村四组丁某某沙场6.5米左右宽的出路上种了两棵树苗,致使本来可以并行两辆沙车的沙场出路只能通行一辆沙车,丁某某用铲车将小树苗铲倒后,被告人王某某拿着锯赶到现场对丁某某进行辱骂,并扬言要用锯把丁某某砍死。
5. 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乙(已判刑)等人以占地费和人头费没有领到为由,多次采取堵路方式阻挠杨某某、丁某某砂场的沙车通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董某某、吴某某、高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王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丁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静宜
检察官助理 李一辉
2020年4月27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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