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9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为东某某**镇**村**村组**号,住东某某**镇**街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4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20年2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想起2014年其妻子欧某某被他人杀害后因赔偿不到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遂拿着一把杀猪用的屠宰刀,来到坦埠街道其家门口旁边的014县道,把刀放在公路上,再从家门口搬了三块石头拦在公路中间堵着半边公路,然后拿起屠宰刀放在自己胸前站在公路上唏叫,先后拦停了从贵池方向过来的十几辆车辆,致使交通拥堵。之后**镇**站站长曹某某、**镇**自来水厂厂长方某某得知王某某在公路上拦截车辆的消息先后赶到现场做王某某工作,经劝说王某某由曹某某驾车带离现场。之后方某某将拦在公路上的石头移到路边,014县道交通拥堵约十分钟后才得以恢复通行。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经东某某公安局张溪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张溪派出所接受讯问,并能如实供述自己持屠宰刀在公路上拦截车辆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东某某公安局张溪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王某某、曹某某、方某某等人的基本信息、详细信息,东某某公安局张溪派出所胡俊、董昭昀出具的“到案经过”,东某某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东某某公安局张溪派出所提取笔录、提取物证屠宰刀照片4张及随案移送屠宰刀一把;
2.证人曹某某、林某某、方某某、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东某某公安局张溪派出所胡俊、卢鲲鹏出具的“东某某公安局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根据东某某公安局张溪派出所视频监控资料2019年1月3日14时50分至15时15分王某某在014县道**街道**中学旁路段拦车发生车辆拥堵的视频制作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借故生非,持凶器在公路上拦截车辆,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弟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东某某**镇**街道。联系电话1385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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