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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5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张国忠、唐永沛,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去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雍景大酒店门口,随意损坏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粤YY****小型普通客车的左侧后视镜。之后,王某某又去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康宁路儒林园旁,随意损坏被害人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YZ****小汽车的右倒车镜和前车辆号牌。之后,王某某又去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康宁路鸿港湾对面,随意损坏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E5****小型轿车的前车辆号牌。

2019年10月15日上午,民警通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王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君悦酒店门前路段被民警发现并抓获。破案后,王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9397元,代为赔偿被害人劳某某人民币400元,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500元,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鉴定,陈某甲被损坏的小型汽车左侧车外后视镜总成、左前车门固定窗玻璃、左前门修复喷漆费用及拆装被损坏的小型汽车配件人工费价值合共人民币5739元;劳某某被损坏的小型汽车右倒车镜总成、前车辆号牌及拆装人工费用价值合共人民币316元;陈某乙被损坏的小型汽车前车辆号牌价值人民币11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彬

2019年123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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