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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罪)(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3241974********,务农,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赵村乡****号,现住在河南省宁陵县赵村乡****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20年9月27日10时许,在河南省宁陵县赵村乡孟黄楼村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时,被告人王某某到达村室后以选举群众代表名单不公平为由,先将名单撕烂,并将订书机摔在办公桌上,后王某胜上前制止时,王某某用脚踹王某胜右侧肋骨部位致其受伤,经鉴定:王某胜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因邻里琐事曾发生争执,于2020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带领其妻子刘某某、儿媳杨某某等人,未经蒋某某允许非法进入其家中,与蒋某某及其妻子徐某发生争执后厮打,致徐某、蒋某某、杨某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查询证明、赵村乡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结果说明、赵村乡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汇总表、关于许可对赵村乡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刘某功、王某、王某勋、王某轻、王某超、申某棠、刘某霞、王某博、张某、董某兰、王某超、赵某平、蒋某魁、蒋某会、刘某霞、杨某慧、王某博、王某伟、王某峰、吕某阁、翟某华证言;5、被害人王某胜、蒋某某、徐某陈述;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赫银银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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