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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盗窃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城区****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故进入朔城区滋润乡三家店村村委会,先后实施打砸村委会窗户玻璃、拽落村委会室内版面、点火烧坏室内办公桌等破坏行为,离开时被告人王某某将村委会九把办公椅搬回家据为己有。后经聘请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认定被王某某损毁的财物价值15177元,盗走的办公椅价值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艳

检察官助理:王喆

2020年7月2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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