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6********,汉族, 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河北省文安县****农场****号,农民。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8月21日、10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9月9日、11月19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寻衅滋事罪

2015年8月30日0时许,在文安县新镇镇鹿町村碧水湾酒店,被告人王某某指使林某某(已判刑)等人无故对刘某某、罗某某进行殴打,致二人轻微伤。

案发后, 被告人王某某与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王某某在文安县大柳河镇经营文安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期间,拖欠该公司工人宫某某、纪某某、尹某某等44名工人2016年1月至7月工资共计1369277元,后被告人王某某逃匿。在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责令支付通知书后仍拒不支付。

案发后,文安县**有限公司为文安县西码头村修路工程款通过文安县大柳河镇政府支付给刘某某等33名工人工资226410元。

案发后,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妹夫邵某某支付给尹某某等22名工人共计871073元。

案发后,齐某某等3名工人委托周某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刑事责任。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文安县新镇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寻衅滋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资表、办案说明、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罗某某、房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故意犯罪且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有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年金坡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