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现住连江县**镇**村**路**号。1995年11月3日因抢劫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10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20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缘无故拿椅子、儿童踏板车等物品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连江县**镇**村**路**号店面门口的一部车牌号为闽A3****越野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副驾驶座一侧后座位的玻璃、驾驶座一侧的车门砸坏。经连江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砸车辆物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435元。
(二)危险驾驶
2020年9月19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部无牌二轮摩托车行经旧104国道连江县琯头镇“闽山闽水”酒店门口路段时摔倒受伤。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3mg/100ml。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销售发票、车辆指认相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魏某某、何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鉴定文书。
7、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醉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4435元,情节严重;同时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志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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