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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对单位行贿犯罪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民检刑诉〔2014〕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63********,汉族,高中毕业,捕前系广西喷施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片区销售经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州**路**号。因涉嫌对单位行贿,于2014年4月9日经我院决定,于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犯罪,于同年4月22日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同年4月24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对单位行贿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某系广西喷施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片销售经理,在2012年、2013年民权县农业局的“一喷三防”项目中为非法谋取利益,推销其公司喷施宝肥料,采用中标前承诺、中标后以“推广费”的名义,按每袋4角钱的标准给民权县农业局回扣。被告人采用“围标”的方式分别在2012年和2013年民权县农业局“一喷三防”项目中中标。其中2012年中标金额77万元,给民权县农业局回扣236800元;2013年中标金额70万元,给民权县农业局回扣213500元。被告人两年共给民权县农业局回扣4503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在2012年、2013年柘城县农业局“一喷三防”项目中为非法谋取利益,采用同样手段,以“推广费”的名义,按每袋4角钱的标准给柘城县农业局回扣。分别在2012年和2013年柘城县农业局“一喷三防”项目中中标,其中2012年中标金额48万余元,给柘城县农业局回扣149900元;2013年中标金额20余万元,给柘城县农业局回扣81000元。两年共中标70余万元,给柘城县农业局回扣230900元。

3、被告人王某某在2012年宁陵县农业局“一喷三防”项目中,同样采取中标前承诺、中标后以“推广费”的名义,按每袋4角钱的标准给宁陵县农业局回扣。在2012年宁陵县农业局“一喷三防”项目中中标金额497821元,给宁陵县农业局回扣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帅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吕某某、许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书证: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帐目、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广西喷施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王某某在民权县农业局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民权县农业局开展“一喷三防”的相关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书、民权县开展“一喷三防”相关支付帐目、民权县农业局收王某某两笔款的相关帐务凭证、宁陵县农业局开展“一喷三防”收王某某15万元的财务凭证及合同、柘城县农业局开展“一喷三防”收王某某两笔款的财务凭证及王某某的银行卡明细;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风

检察员:邓  鑫

二0一四年七月八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3册;

3.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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