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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吸毒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0日至3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湘HR****小车搭载许某某、谢某某来到双峰县洪山殿镇永红村附近,三人在车上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湘HR****小车搭载许某某、谢某某来到双峰县洪山殿镇太平寺村附近,三人在车上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3、2019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湘HR****小车搭载谢某某来到双峰县洪山殿镇盘金寺村附近,两人在车上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2月5日,民警将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谢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朝晖

检察员:杨硕林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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