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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8********,汉族,大专文化,武冈市**镇政府工作人员,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现住武冈市**小区**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武冈市皇冠酒店开的1326客房里容留谢某某、张某某、银某某、李某某、戴某某等人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测报告、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住宿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银某某、李某某、戴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提取等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在皇冠开房的视频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在酒店开的房间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0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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