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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乡**村**组**号,2010年3月12日因容留卖淫被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租用**镇春风路2号门面开发廊,并陆陆续续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9月开始,周某某、马某某先后到王某某开的发廊从事卖淫活动,嫖资100-400元/次,王某某与马某某、周某某三七分成。经查实:

1、2020年01月15日20时许,周某甲和朋友在**镇方圆酒店开208房间,后周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介绍卖淫女,后马某某与“君君”从被告人王某某的发廊乘车至方圆酒店。见面后,周某甲与马某某谈好价钱,并付给马某某420元嫖资,后两人在208房发生性关系。

2、2020年01月17日中午,王某甲与屈某某来到王某某的发廊店附近,王某甲与王某某谈好价钱,并付给王某某120元现金,王某某安排周某某领王某甲到租住民房二楼一房间,在房间里王某甲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

3、2020年1月17日16时许,黄某某路过建设南路一家卖喜庆用品店时,周某某招呼黄某某,黄某某就跟着周某某到王某某的发廊店,进去后黄某某用支付宝花呗付给周某某150元嫖资。付钱后,周某某带黄某某到租住民房2层一房间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照片、通话记录、办案说明等书证;2.马某某、周某某、周某甲、王某甲、黄某某、唐某某、祝某某、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所租的门面内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王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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