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由桃江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与丁某甲、丁某乙约定,在其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张家码头的租房内容留丁某甲、丁某乙从事卖淫活动,并向丁某甲、丁某乙收取从事卖淫活动的床位费5元/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丁某甲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收取丁某甲5元床位费。
2.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丁某乙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收取丁某乙5元床位费。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益阳市公安局衡龙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符某某、丁某甲、丁某乙、吴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00737****、1510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