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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汉阳区**号**楼**号。因介绍卖淫,于2018年5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甲 (已判决)在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7号一无名休闲屋内,容留卖淫人员夏某某、周某某与嫖娼人员肖某甲、肖某乙、黄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公安民警当场将王某甲及上述卖淫嫖娼人员抓获。

2020年10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向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现场照片、支付宝账单、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周某某、肖某甲、肖某乙、黄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钰

检察官助理:胡雪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证人名单》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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