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行政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楚悟,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利,明知“**”等三人(均另案处理)组织林某某等失足妇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仍在其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新村**号**住宿内,先后四次为“**”等人开设房间,供林某某等6名失足妇女用于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为多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刚

2020年49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