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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5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街道**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9月10日,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及管理的位于本市企石镇东平村祥安公寓附近一出租屋201房、202房内容留卖淫女子沈某某、钟某某卖淫,王某某每次收取好处费30元。2019年4月20日22时许,民警在本市企石镇东平村祥安公寓附近路段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出租屋登记本等书证,证人沈某某、彭某甲、陶某某、蒋某某、钟某某、彭某乙、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9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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