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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卖淫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乡**村**号,住平阴县**路**段。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协助王某甲(已判决正在服刑)、张某某(已判决正在服刑)容留黄某甲、黄某乙等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王某甲、张某某非法获利至少4184元。其中:

1、2019年12月2日至12月20日,王某某明知王某甲、张某某容留联系黄某甲、黄某乙从事卖淫活动,提供自己在平阴县**步行街经营的**足疗店场所进行卖淫活动。王某某帮助王某甲、张某某收取嫖客嫖资并以三七分成的方式分配卖淫收入,并帮助王某甲、张某某安排黄某甲、黄某乙冉的食宿。

2、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3日,王某某明知王某甲、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帮助该二人在平阴县**路租房开设**足疗店,王某甲、张某某在该足疗店容留安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磊

检察官助理:王焕

2020年11月6日

2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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