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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卖淫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52号

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身份证号码4325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双峰县**镇**村**组,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区*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区*号*楼开设一无名按摩店,容留卖淫人员肖某某、陈某某在店内卖淫。2019年6月18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边,采用当街拉客的方式,招揽唐某某、何某某等两名嫖娼人员至其店内,被告人王某某以100元性交一次的价格将嫖娼人员介绍给卖淫人员肖某某、陈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陈某某、唐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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