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车某某(已判刑)、甄某某(已判刑)与冯某某分别出资120万元在龙里县伯爵小区负一楼经营伯爵水汇,水汇挂靠龙里钻石养生投资有限公司,聘用陈某某为总经理,被告人王某某为领班,车某甲(另案处理)负责财务管理,2015年,冯某某因欠债退股。水汇经营期间,以免费提供食宿的方式,由被告人王某某招募容留女性在水汇包房内从事卖淫活动,车某某、甄某某等人以股东分红的形式从中牟取利益,王某某以提成的形式从中牟取利益。2017年2月23日晚,公安民警在伯爵水汇包房内查获该水汇女性服务员陈某某、舒某某与邰某某(男)、肖某某(男)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公安行政案件处罚材;2.证人冯某某、杨某某、肖某某、舒某某、邰某某、陈某某、杨某甲、罗某某、罗某、唐某、彭某某、罗某甲的证言;3. 王某某、车某某、甄某某、车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利益,招募容留女性卖淫,破坏社会风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天明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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