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7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村**组,现住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路**号。2019年11月13日因容留卖淫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西路**调理中心内,容留他人实施卖淫行为。2019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容留陈某某、“三妞”等人为他人提供卖淫服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截图等;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安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双辉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件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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