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安县,现住怀安县**镇**街**号。2008年10月10日,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怀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元。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9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怀安县柴沟堡镇三街村委会附近,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平房内容留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提成。其中在2018年12月29日16时左右,公安民警将卖淫嫖娼的于某某和高某某当场查获;2019年6月13日22时许,公安民警又将卖淫嫖娼的南某某和任某某当场查获,王某某对其容留卖淫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怀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和违法犯罪人员查询信息等书证;2、证人南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平房内容留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志鹏
检察官助理:张莉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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