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5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北省巨鹿县,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至同年12月10日期间,田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栖霞区学衡路1号九霄梦天地A座,以380元一天的价格向他人租赁5间公寓房(房号分别为1715、1416、1319、1114、1409不固定),专门从事容留妇女卖淫活动。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田某某等人从事容留卖淫活动,先后介绍廖某某(微信名小**)、奇某某(微信名坚**)到田某某租赁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具体是:
1.2019年12月9日19时40分许,蒋某某支付人民币2600元嫖资后,与廖某某在田某某租赁的九霄梦天地A座1319室内卖淫嫖娼。
2.2019年12月9日23时35分许,陈某某支付人民币2598元嫖资后,与奇某某在田某某租赁的九霄梦天地A座1416室内卖淫嫖娼。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波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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