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721号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淅川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区洛浦街洛溪新城康宁东路经营“道法自然”按摩店,并于2019年10月份开始容留卖淫女齐某某、余某某(均被行政处罚)在店内卖淫,提供性服务及“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其中性服务200元一次,“打飞机”100元一次,事后被告人王某甲与卖淫女平分非法所得,被告人王某甲容留卖淫非法获利共人民币30000余元。2020年1月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按摩店进行检查,现场抓获正在从事性交易的两名卖淫女及4名嫖客。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咨询其按摩店解封问题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锋
检察官助理:卢静怡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补充卷四册、光盘四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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