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起,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三水区**街**理发店内容留刘某某、张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2018年12月17日,刘某某在上述地点与嫖客李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通过微信提成人民币15元给被告人王某某。2018年12月18日,张某某在上述地点与嫖客黄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通过微信提成人民币3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移送涉案物品一件,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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