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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镇**路**号,现住天门市**镇**号楼**楼**房间。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5日天门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王某甲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l0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本市岳口镇纱厂单元四号楼五楼西侧房间的住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壶;2.天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书、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某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天门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5.检查笔录;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二年内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骁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号楼**楼**房间,联系方式13429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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