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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宝安区**街道**区**巷**号的房间内容留刘某某、阳某某、刘某乙、傅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4.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菲菲

2020年415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5*******。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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